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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某些法律事由的发生而使其市场主体的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企业的解散,则是其市场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不但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如公司企业一经解散,即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偿还。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公司企业的解散不同。从形式上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市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清算而终结。由于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对尚存的企业债务,仍需继续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而解散企业。至于投资人为何要解散企业,很难进一步作出规定,这是由于社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和人们经济生活的多样性而引起的。因此,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自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解散企业。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性原因。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个人独资企业因实施了法律严格规定不得实施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表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也应当解散。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概括式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由于任意性的解散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强制性的解散原因。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必须对企业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指的是依法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这里之所以使用清理,是为了与公司企业解散时的清算区别开来。公司企业解散时的财产处理即是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债权债务的处理可能要延续到企业解散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因此,暂时无法进行完全清偿,只能先行清理,以明确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
通常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程序:确定清算人、通告债权人、清理财产并编制文件、处理未了事务、清缴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人的确定,根据企业解散的原因,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职权主要是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和清算企业有关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清算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对财产进行清理,并应依法定清偿顺序分配财产和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与其他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财产清偿的顺序是一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财产清算顺序的规定中,没有如《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中表述的“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这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由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所决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存在“不足以清偿”的问题。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解散后没有得到完全清偿,在解散以后的时间仍享有继续要求清偿的权利。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也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尽快摆脱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务人的偿债责任归于消灭。这里的5年起算时间应从企业解散之日开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通过办理注销登记,以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