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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投资人涂改、出租、转让或者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或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2)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3)责令限期履行变更手续;(4)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能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2)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依法追回财产;(2)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受托人或受聘用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即本章第三节内容中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10种禁止行为),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退还侵占财产;(2)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对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2)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登记机关及其有关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难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财产责任的承担顺序
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即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涉及财产时,法律侧重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本主义。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杨某以其个人积蓄10,000元加上父母送给他的6000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16,000元的出资额,申请到了“小天使童装经营部”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因杨某不懂经营,童装经营部开张不到两年就拖欠厂商货款30,000元,向王某、金某借债各5000元。因无力还债,杨某决定停止经营。对于债务的偿还,杨某认为,应以在工商局登记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超过16,000元的部分就可以不还了。而各债权人认为,杨某欠多少就应还多少。债权人金某得知当初杨某开办经营部时,其父母出资了6000元,因此提出,该经营部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杨某及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就责任的承担争执不下,为此各债权人诉至法院。
对于杨某是否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杨某应对其所欠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直至其债务全部清偿。
对于经营部的债务应由杨某个人还是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企业债务的前提是,必须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本案中,登记时出资人仅为杨某一人,且并不明确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父母的6000元应视为赠与,而不是出资。因此杨某的父母不应对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二】李某接受个人独资企业“斯华奇工艺品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投资人王某的委派,在广州市专门负责采购工艺品。为便于工作,李某持商场的介绍信并以商场的名义与某饭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三间,月租金2000元。并与该饭店口头约定就餐服务协议(约定李某在些饭店就餐,定期由商场结算)。签约后,李某除自己在该饭店吃住外,还邀请商场其他职工及其亲朋好友在该饭店吃住。经结算,商场共欠饭店房租费12,000元,伙食费6000元。李某以商场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后饭店向商场催讨上述债务。商场以买卖亏损、责任应由李某个人负担等理由,拒绝付款。
该案中,李某在广州市专门负责采购工艺品,是以商场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其与饭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就餐服务协议,也均是以商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商场负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斯华奇工艺品商场”及投资人王某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即上述房租费和伙食费应由商场及其投资人支付。
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和设立程序。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