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劳动保护制度

陆介雄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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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各种措施。www.Pinwenba.com劳动保护是由《劳动法》加以规定的。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关于安全技术的法律规范、关于劳动卫生的法律规范以及关于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讲,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还应包括关于工时的规定和关于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两个方面。

    二、安全技术法律规范

    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又称为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而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

    我国目前的许多工业企业中较多地出现各种机器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等,同时,由于行业不同,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亦有所不同。我国的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对各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些共同问题做了规定,内容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动力锅炉、有毒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厂院等方面的安全制度和标准。迄今为止已颁行的重要法规有: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199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矿山安全法》等。

    三、劳动卫生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法律规范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生产卫生规程或工业卫生规程,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防止和降低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在生产劳动中,存在着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有害气体和液体、噪声和强光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劳动者易患上职业病。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医治或疗养。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职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四、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又称为安全卫生管理规程,是指国家规定的工矿企业为保证劳动保护法规得以贯彻实施而应实行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总称。根据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要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于电气、起重、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4.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5.“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的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包括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四种。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做了全面规定。根据该规定,伤亡事故的处理应经过三个阶段。(1)事故报告。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把伤亡的情况以最快的速度层层上报。具体上报到哪一级,视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2)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设,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3)事故处理。事故主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负责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的特点及抚育下一代的需要,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与一般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它更多地着眼于女职工生理卫生和医学上的保护,除了对直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保护外,还包括对女职工劳动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具体内容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就业权利的保护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通过、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2条、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的就业应照顾到女性的特点和优势,法律限制妇女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其他劳动权益的保护这方面的保护包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3.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1)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产期保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4)哺乳期保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还有,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关于妇幼保健设施的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智力等特点,对他们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对未成年工应缩短工时,以保证他们得到充足的休息;(4)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5)应给他们创造特殊的劳动条件;(6)用人单位应组织和指导他们的文化和技术学习。

    六、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工时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用于生产和工作的时数。工时制度是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一)标准工时制度

    我国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基本确立了我国劳动者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实施了四十余年。在当今科技和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已不再简单取决于工时的延长,而主要是依靠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即依赖于有效工时的提高。因而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新工时制度。该规定指出,自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同年颁布的《劳动法》第36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修改1994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后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这一工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延长工时制度

    我国工时立法对加班加点采取限制的政策。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延长工时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条件和时间上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从手续上限制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的具体程序,可在集体合同中予以规定。

    3.从报酬上予以限制劳动者有延长工时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从参加人员上限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