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4章 派出所女户籍警察

易田塝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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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是一起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因为易望在办理这个案件中,遇到一位户籍警察的刁难,而让他对这个案件记忆非常深刻。

    在这个案件的代理中,易望遭遇到这个户籍警察的冷漠态度之后,他对这个户籍警察的态度很不能接受,随即进行了投诉,并引起有关媒体重视。

    最后,当地公安局关对这个事情还召开了专门儿的会议,排除了一个派出所所长请求易望原谅,不继续追究这个户籍警察的责任,以便她当年评选优秀。

    不过,易望对这个户籍警察原谅之后,她非但不感激易望,反而还继续为难易望,让易望对她更加不可原谅。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某县江某是一位五保护,一直未婚,更无子女。

    ??后来,他把侄子的女儿领养了。并将户口上在了自己的名下,以父女相称,由他抚育。

    这个事实在当地是众所周知的,也简单的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表面上算是合法的收养了。

    ??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05分,江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318线国道某段赶鸭子时,被家住四川达州市西外镇某司机开的王牌小货车撞死了。

    ??然而,司机知道自己撞了人之后,当时该司机并没有停车抢救或报警,而是不顾江某死活径直开车逃逸。

    ??当天,司机龙某被广安市交警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2001年9月30日,广安市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司机龙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广安市交警通知了江某的哥哥及侄儿等,要求前去处理。易望受江某哥哥委托代理该案,前往广安市交警部门处理该次事故。

    ??但是,易望等人赶到广安市交警部门后得知,该司机是王牌汽车公司为某单位送车的司机,肇事车辆上的临时牌照。

    ??由于司机撞人逃逸,且出现死亡之后果,司机家人及王牌公司都不出面处理此事故,调解无法完成。

    ??广安市交警认为如果是等该案按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处理,一是时间较长,二是无法申请财产保全,对受害人非常不利。因此,建议受害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按照交警部门的建议,易望代书了民事起诉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接收到民事诉状后,该院认为该案一是刑事案件,应当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交警部门未调解,亦未制作调解终结书,拒绝受理。

    ??为此,易望一行又找到广安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又只好让易望他们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时,对于这类型案件,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有的地方法院会受理单独的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却坚持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一些法院可以在交警部门调解前受理起诉,一些法院却非要交警先行调解。

    既然法院不受理单独的民事诉讼,易望只好按照法院的要求办理,争取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10月11日,易望代理当事人向广安市交警部门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以江某收养的女儿为原告,以江某哥哥为监护人,易望做为代理人代为诉讼。

    ??诉状上,易望以司机龙某和所在单位成都王牌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易望在诉状中提出死者江某已在交警部门的安排下火化并安葬,江某养女现年10岁,在上小学五年级,江某车祸死亡后,该村村委会依法定程序指定江某的大哥为监护人,负责监护江某的养女。

    ??故,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费48560元,原告的生活费9000元,并承担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生活费。

    ??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为了便于事故处理,交警部门联系了成都王牌汽车公司,该公司最后同意协商处理民事部分。

    ??在广安市交警部门的努力下,易望与肇事车方约定进行协商处理。但,交警部门要求易望到江某户籍所在地去提供江某的销户证明和江某养女的一个证明。

    ??为了配合交警部门调解,江某的侄儿去找乡、村、社出具了相关证明,但不知为何当地派出所不同意加盖公章。

    易望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他只是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明上看到,2001年10月18日,江某所在的社、村、乡政府都出具了证明,证明江某死亡后,他1991年领养的女儿由江某的大哥照管。

    ??这个证明拿到广安市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调解时认为江某的养女出生年月不详,虽然他们当时办理了手续收养,可是收养手续不是那么的完善,现在有乡、村、社三级证明,江某的养女确是由他在抚养,也应计算生活费。

    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交警部门只是希望当地派出所查一下江某养女的出生日期,以确定准确出生年月,计算生活费。说简单点,就是需要打印一张户籍表或者写一个相关的户籍证明,证明她的出生年月日。

    但是,无论当事人一方怎样去求派出所的户籍警察,她就是不肯帮忙。

    ??没有办法,当事人只好又去找乡政府。2001年10月22日,江某所在村及乡人民政府,再次证明江某所抱养的女儿叫什么名字,现年10岁,由于当时没有完善收养手续,且出生时间不详。

    ??2001年10月24日,江某所在派出所证明了江某户口注销的事实,但不同意证明江某收养女儿的事实及出具该养女的户籍证明。

    ??当天,易望持有当事人的委托书、县法律事务中心的介绍信、执业证,前往江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希望在沟通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由于当时易望已知道江某的侄子去该派出所好几次都未果,也担心自己去了会撞一鼻子灰,所以很小心的先去找该所指导员,看看能不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因为,当时的该所指导员是易望在四川省委党校学习时认识的同学,他以前在某局工作时,易望也是他们那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而且跟他们的局长关系好。

    ??加之,易望这个同学的岳父大人是该县的前任县委书记,他想有个熟人引路比没有人介绍好。

    古话说,三生当不到一熟。正是这个道理,所以易望才去找了该派出所指导员。

    ??易望的这个指导员同学听了他的来意,径直把他带到该所户籍室,给里面的两个工作人员介绍了易望,请他们帮忙查一下。

    ??当时,这两个人都没有出声,易望的这个同学介绍了就去忙他自己的事去了,让他自己在这个地方等一下。

    ??易望以为有了指导员亲自带去叮嘱,这应该不是什么问题了。可是,他在那里等了很长一会儿时间,这里的两个人都没有理睬他,而广安市交警部门下午又要这个东西。

    于是,易望便主动跟他们搭腔,希望他们能知道易望的存在。

    ??谁知,易望再次说明来意,提出请求,这个户籍室的女民警很不高兴,极不礼貌的对易望说:“你以为把xx叫来,就压得到我哟,我才不卖他的帐,他警都没有转,还当指导员,以为可以叫我啷唉就郎唉哟?”

    ??听她这么一说,易望当时真不知该怎么办才好,本以为找个熟人方便些,没想到看来反而麻烦了。

    ??于是,易望立即向她解释到:“大姐,我没有让他来压你的意思,只是你们所里我没有熟人,就跟他是同学,让他带个路而已,哪里有你说的意思嘛。主要是广安交警部门要我们查一下江某养女的具体出生时间,以便计算抚养费。”

    ??这位女民警更不高兴:“交警又怎样嘛,我又不是不晓得,我屋里还不是有交警,我没得义务跟你查这些事,莫来找我。”

    ??易望见她如此这般态度,便耐心求她,可是她仍雷打不动,根本不予理睬,完全忽视易望的存在,还有一些更难听的话,把易望激怒了,只是没有当场发作。

    ??与她同一间办公室的另一名男民警似乎有点看不惯,想帮易望,但是看得出来他不敢惹这位女民警。

    ??无奈,易望只好碰了一鼻子的灰,端起麦子无面佐,两手空空离开该派出所。

    当然,这个户籍警察没有给易望那个指导员同学的面子,易望也不想去挑起事端,在没有告诉他那位同学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了这个派出所。

    ??当天下午,易望如实向广安交警部门反映了这些情况,并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

    ??最后,在广安市交警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易望经与肇事车方的律师反复协商,说明了具体情况之后,他们不再要派出所的证明,就凭江某所在村、社及乡政府的证明就同意支付江某养女的抚养费。

    交警部门根据自己的调查也相信这个养女是事实,只是具体出生的时间忘记了,没有确切的时间证明,只好全靠当事人自己的回忆,参考乡村社的证明确认了。

    ??处理了这个事情,回想起在派出所的遭遇,易望认为这个女民警的态度应该得到纠正,看来他们同所的人也怕得罪她,估计她应该很有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