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诏设皇仆局

弘毅知难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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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治十二年九月初七日,天安门下,一道看似十分“冗长”的诏书广布天下,在天朝上下、特别是王公大臣和宗室觉罗们之间引发了巨大的议论风潮:

    首先,所谓“诏书”[1]可不是随便什么事情都可以用的。清代凡国家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和隆重庆典,才用诏书宣告全国臣民。如皇帝“登极”颁即位诏,以宣布自己的施政纲领;皇帝“崩世”颁遗诏,总结自己一生统治经验,以遗言告戒臣工;皇帝有重大过失,向天下公开自责,颁罪己诏;国家的重大兴革,如光绪朝维新变法颁维新诏、立宪诏等。此外“册立皇后”,“加上尊号、徽号”均须颁诏,宣告全国,无论官民,一体皆知。

    除此之外,皇上想要对文武百官、宗室亲贵们正式讲话的时候,可以采取诏书之外的多种形制的公文格式——总称“制辞”,比如敕、谕等诏令文书,凡载有天子之言者,都叫“制辞”,却主要是为宣示百官之用,而不下达于庶民。

    其次,颁布诏书的地方也是很有讲究的。有清一代,颁布正式的诏书,一般有太和门、午门和天安门三种选择,其中尤以天安门规制最高。遇有新皇帝登基、大婚等重大庆典活动和皇帝父母进宫,都要启用天安门。皇帝平时一般不走天安门,只有每年去祭天、祭地、祭五谷时,才由此门出入。此外,将领出征时祭旗、御驾亲征时祭路、刑部在秋天提审要犯(“秋审”)等重大仪式也都在此举行。天安门唯独皇帝可以出入,而且只能出入喜事,绝对禁止出入丧事。可见,天安门是国之重器,在此宣布诏书,意义非凡。

    最后,诏书的内容更加令人惊愕不已。这篇洋洋洒洒的诏书,如果翻译成后世的白话文,其要义就是说: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原镶白旗显亲王富绶门下包衣人孙狗子,仗势欺人,当街羞辱读书人,巧遇奉旨出宫的大清多罗贝勒、火器营左总统大臣玄烨,竟然对于皇子贝勒的劝告恼羞成怒,施以拳脚,致使皇二子一肩脱臼。但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兵器刀刃,也没有造成皇二子流血内伤,更没有任何笃疾。

    朕闻听此事,爱子心切,就像天下所有普通父亲心疼自己的儿子一样,怒不可遏,曾下旨严惩,甚至不惜将犯事作案之包衣人斩立决。

    但圣母皇太后英明,告诫朕不可将私怨迁嫁于国法。这让朕冷静下来,下旨内十三衙门尚方院会同宗人府和刑部一同会审案犯,并加封皇二子玄烨为下五旗宗室总理,代朕行监审之职。之所以要让皇二子作为监审之人,就是希望他能够秉公执法,为皇室宗亲做一表率。

    难能可贵的是,受伤的皇二子并没有气急败坏,而是依据朕钦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律条,指出他本人只是遭受轻伤,张狗子又没有动用兵器,依律“殴打宗室觉罗”一条,应判“杖八十徒二年”,其余从犯,只算斗殴,各责“笞二十”。

    此审议得到了宗人府、刑部和尚方院的一致同意,并共同形成了专案题本报送给朕。这一结果与朕的初衷十分吻合:

    当初朕故意下旨严惩,是为了考验皇二子是否会借机宣泄私愤;让府部院三衙门会审,是为了考察各处官员能否秉公办案,也考验皇二子能否与各部官长同心协力,办好差事;案犯张狗子等人收押以来,饱受惊吓,皇二子能够代朕宣慰,处置得当,体现了朕爱民如子的作为。

    张狗子等人虽是犯人,然而毕竟没有触犯“十恶”[2]以致不赦,他们终归还是人,还是朕的子民!故而,皇二子会同诸部所拟题本,朕均已恩准:首犯张狗子徒留乌兰乌德,罚做披甲人之奴。其余从犯,恩准“小笞[3]”二十,发还原主严加管教。

    得此皇子,分忧君父,朕心甚慰;赏罚分明,不徇私情,家国幸甚!

    借此机会昭告天下:大清皇帝之子既然能够如此公正严明,则自今日起,不仅“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而且“庶民犯法于王子,概无律外重罚”!

    今后,无论宗室觉罗、黄红带子、王公大臣、贵胄权贵,皆不可因案情涉及自身、家人、亲友等,而施压于公堂,以求私寻重罚案犯而置国家法度威严于不顾!

    试问:天下还有谁的亲贵程度可以与皇二子玄烨相比?朕之爱子都可以如此公允,将国家法度置于自身之上,那谁还有理由要法外寻情?

    更加难能可贵的是,皇二子玄烨能够举一反三得提出,原下五旗旗主为了维系大清八旗根基,不约而同的建议由朕亲领八旗之后,所有八旗子弟自此首先效忠大清、效忠于朕,这是国家之幸、天下之幸。自此以后,不再会有因“一旗一家之私利”而置天下大义于不顾。但,各旗包衣人如今仍归属于各家主之门下,与当世潮流不符合。

    朕闻之,深有同感。想当年大清入关之初,天下民人流离失所、苦疲不堪,为了稳定民心、安定天下,九王多尔衮因势利导,于顺治二年春,颁布《投充令》,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屯垦。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税,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旗人士兵强逼汉人的“满洲威逼投充”的情况。同年朝廷又颁布逃人之法,加以匡正,至今却效果未显。

    据此,朕今日昭告天下,投充之令、逃人之法皆需细判,不可草率。特别是现在天下初定,民人期盼稳定生产,今后凡是投充者,必须严加控制,详细判别。对于逃人,也要谨慎对待,不可涉及无辜。

    至于圈地,顺治八年正月,朕曾在谕旨中指出,农民全赖土地为生,圈占土地就断绝了他们的生路;要求户部行文地方官,将以前圈占的土地全数归还原主,以便适时耕种。不久,朕又批准了科臣[4]李运长的建议,免圈京畿良乡、涿县等13个县的“余地”。顺治十年,朕又再次重申:“以后仍遵前旨,永不许圈占民间房地。”[5]

    另,包衣人乃满洲旧俗,太祖太宗之时早就成例:包衣的总管之权在国家,只有皇家拥有对八旗内官员与兵丁赐予或收回包衣的权利,拥有包衣的官员或兵丁仅有权奖赏或责罚自家的包衣,而无权杀害,也无权私自买卖、交换、或赠送。

    但入关之后,新投充入籍的包衣奴才往往只知道有家主,而不知有国主,直一味效忠于家主,却无视皇家国主之威。此之所以张狗子居然于闹市之中殴伤皇子也!

    因此,皇二子玄烨建言,于宗人府内设立“皇家仆吏局”,专管下五旗各旗包衣人,包衣奴才的入籍调配、日常管理、升迁惩处、俸饷福利等等,统统收归皇家仆吏局。每年初,各宗室王公、大臣将领,乃至旗人家主,需要新收门人家奴的,需向皇家仆吏局申报。由皇家仆吏局统计之后,招手有意之人,经过培训和选拔,按需分配各家使用。

    自此之后,包衣人实为皇家仆吏,只效忠于皇家,而只是奉皇家之命服务于各家家主。皇家有权随时调配、使用。

    鉴于此法初行,而皇二子谋之久矣,其心思缜密,无人可比。故而,朕谕:命多罗贝勒、下五旗宗室总理、火器营左总统大臣、皇二子玄烨,兼领宗人府左宗人,掌皇家仆吏局掌印大臣一职。

    以上诸事,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钦此!”

    如此一道冗长的圣旨,迅速在京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1]清代诏书有一定的格式,起首句一定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结尾语为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中间则叙述诏告天下事件的内容。诏书由内阁拟稿,经大学士定稿进呈,皇帝批阅後,以墨笔楷书,由右至左直写,写在大幅黄纸上,中间及纸张接缝处钤皇帝之宝玺。制作完成後的诏书称为诏黄,以极其隆重而繁复的礼仪,送至天安门城楼上宣读,象征著布告天下。宣诏礼成,由礼部接诏,立即誊写或雕板印刷多份,由驿道分送各地,再由地方官员接诏、宣诏。誊写的诏书,称为誊黄,雕板印刷的诏书,称为搨黄。

    [2]“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朝沿袭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到了清代,十恶主要是指: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3]“小笞”,就是用小竹板执行笞刑。《大清律》规定: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4]科臣,指科道官。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统称“科道官”。明周晖《金陵琐事·雅谑》:“张谓科道官最难得,其人即如孔门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职官志一》:“凡京营操练,统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视之。”《清史稿·圣祖纪一》:“八月丁未,试汉科道官於保和殿,不称职者罢。”

    [5]根据《清代皇帝传略》所述,正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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